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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7101行初3576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棠景南街21号。 第三人:广州宏大林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116号4号楼121房。 第三人:***,女,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第三人:***,女,汉族,1987年9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不服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第三人广州宏大林业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