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7101行初3572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棠景南街21号。
第三人:广州宏大林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116号4号楼121房。
第三人:***,女,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第三人:***,女,汉族,1987年9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不服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第三人广州宏大林业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一案,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