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粤菱电梯有限公司

茂名市粤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883民初8号
原告:茂名市粤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14。
原告茂名市粤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茂名市粤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粤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8.05元,减半收取计829.02元,由原告茂名市粤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