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81民初592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北路37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张土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前茅,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铭阳
速录员 罗启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