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81民初5300号
原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人民北路37号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25966662F。
法定代表人:张土桂。
被告:**连,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原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