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49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明,系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北路37号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25966662F。
法定代表人:张土桂。
被执行人:易享宾,男,瑶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易享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77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易享宾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390000元及支付以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369300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易享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22923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及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及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传票。被执行人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代管款账户交纳398006.34元,该款退案件受理费22923元,退本案执行费5783.34元(被执行人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部分),退本案申请执行人369300元,被执行人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义务。被执行人易享宾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易享宾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银行账户情况:有开设账户,但余额较少或已被另案冻结,本案无法处理;
2、网络资金情况:有开设账户,但余额极少,未予处理;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易享宾名下登记的号牌为粤YQ××××(2010年注册)、粤Y7××××(2013年注册)的车辆,本院另案已作查封;因车辆流动性大,未实际扣押前述车辆,本院暂无法处置;
4、公司股权情况:查无有价值财产;
5、有价证券情况:查无信息;
6、机器设备情况:查无信息;
7、不动产情况:查无信息;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易享宾均未到庭。
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易享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也通过电话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易享宾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369300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颜 威
执行员  陈荣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