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5民初675号
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172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50434F。
法定代表人:张云昆,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立,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远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273183357。
法定代表人:顾文升,任董事长。
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18.50元,其余1218.50元依法退回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郭成仁
人民陪审员  柳小龙
人民陪审员  孙丽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