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元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273183357。
法定代表人:顾文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云南省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532329MB1211969Y。
负责人:饶正琨,系该指挥部指挥长。
原审被告:张培钦,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审被告:陈古武,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审被告:李宗翠,女,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文化,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上诉人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原审被告张培钦、陈古武、李宗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9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2元,减半收取9101元,由上诉人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中强
审 判 员 黄晓春
审 判 员 沈黎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