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1132号 原告: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远征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2731833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系被告***配偶。 第三人: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0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1015257685N。 负责人:***。 原告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其对第三人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其对第三人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员  陶自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