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于炳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028.84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9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7633.84元(其中案款47028.84元、执行费60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盛庆旺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木尼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