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5民初132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红星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奇台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团结南路农博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石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