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2民初268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
被告: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38367220L,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红星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3月3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2023年8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