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3民初643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235号华世丹小区7-1303室。
被告:***,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于田街6号2号楼1单元501号。
被告: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红星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君创华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3号楼15层15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君创华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3.87元(原告未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5,38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