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521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恒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丽,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000元。现被执行人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将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四月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