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金石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21民初1049号

原告:***,男,1953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金鹏,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金石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开发区四浑公路999-999/551-077号。

法定代表人:刘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异颖,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丕龙,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通化市。

被告: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佳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丕龙(自然情况同上)

原告***与被告吉林金石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徐勇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