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21民初1049号
原告:***,男,1953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金鹏,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金石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开发区四浑公路999-999/551-077号。
法定代表人:刘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异颖,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丕龙,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通化市。
被告: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佳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丕龙(自然情况同上)
原告***与被告吉林金石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徐勇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