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献民初字第2564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天虹建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8元,减半收取3529元,保全费24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