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利民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华桂荣、某某、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华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895号
原告通化利民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虎马岭村。
法定代表人任志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凤,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庭审、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男,汉族,住辉南县。
委托代理人**,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与庭审、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二密镇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通化华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辉南县朝阳镇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与庭审、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通化利民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华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华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华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单永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关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