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天恒铁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宏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通辽天恒铁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1民初2357号
原告:松原市宏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天恒铁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
松原市宏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通辽天恒铁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松原市宏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宏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松原市宏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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