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松民初字3498号
原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系松山区继奎钢模租赁站业主。
被告通辽天恒铁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通辽天恒铁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给付租金896500.1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0元,并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天恒铁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通辽天恒铁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765元,撤诉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郝文杰
代理审判员*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