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五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五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1执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西津东路2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五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陈家湾子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8号703,身份证号:62263019651115069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五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兰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6457612.72元(其中借款本息6322223.72元、案件受理费56055元、申请执行费79334元),未计算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正在调查被执行人***、甘肃五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为由,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01执466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戈银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