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兰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合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金合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合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甘肃五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陈家湾子28号。
法定代表人***,五洲公司经理
金合公司与五洲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兰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五洲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执行人金合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为6378278.72元、执行费59291元及判决书生效以后的双倍迟延履行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五洲公司邮寄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金合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不进行“四查”的申请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兰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