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24民初2082号
原告: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17855445T。
法定代表人:**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22828031X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泾源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22511MB1918374P。
法定代表人: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建筑工程公司、泾源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