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327号
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73870645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4号楼1层41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4922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一分区(东外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05818164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5000000元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大港城市管理局的到期工程款50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