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南大港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南大港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471号 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73870645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4号楼1层41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4922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一分区(东外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05818164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