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6008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73870645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沧州市南大港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