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异2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邵华,青岛西海岸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临淄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77360119W。
负责人:陈璐。
被执行人:陈璐。
第三人: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方北小区2—1—501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3313154X。
法定代表人:沈智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陈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称,被执行人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属于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现财产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追加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第三人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派员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陈璐表示,本案债务由青岛分公司承担,不需要总公司承担;总公司表示这是青岛分公司的债务,让我把它处理好,不要牵涉总公司。
查明,2018年10月18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其与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陈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青仲裁字(2018)第649号裁决书,记载双方在仲裁庭审理前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根据该协议制作裁决书;裁决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支付**工程材料采购费5682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陈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鲁02执187号立案执行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以(2019)鲁0203执2217号立案执行,经三次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已被冻结,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执行人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属于第三人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属于第三人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执行财产调查程序未查找到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2019)鲁0203执221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8)第649号裁决书确定的河北广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周桂莲
审判员  曲永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