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定远县***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4343号
原告:***,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道友,定远县西卅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910N。
法定代表人:刘选,镇长。
被告:定远县水务局,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MBOX47271G。
法定代表人:茆用兵,局长。
被告: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龟山路凤鸣花园25号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0036048W(1-4)。
法定代表人:薛杰,总经理。
被告: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3647Q(1-1)。
法定代表人:徐步立,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定远县水务局、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定远县水务局、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沈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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