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与定远县***人民政府、定远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354号

原告:***,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910N。

法定代表人:徐奇峰,镇长。

被告:定远县水务局,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MBOX47271G。

法定代表人:叶有清,局长。

被告: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龟山路凤鸣花园**楼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0036048W(1-4)。

法定代表人:薛杰,董事长。

被告: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3647Q(1-1)。

法定代表人:徐步立,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定远县水务局、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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