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与定远县蒋集镇人民政府、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5民初457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定远县蒋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定远县蒋集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11341125003218910N。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东路京东国际大厦A座五楼523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112515282364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龟山路凤鸣花园2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91340181730036048W。
法定代表人:薛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定远县蒋集镇人民政府、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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