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2民初2927号
原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男,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荚雄风,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薛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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