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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某某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522民初1031号 原告:xx市某某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市某某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某某、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xx市某某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市某某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市某某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xx市某某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