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03执6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元山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元山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503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元山子村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元山子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货款864400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88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元山子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67800元,尚未受偿496600元,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元山子村民委员会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元山子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521执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