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1780号
原告:济**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雪山合苑南侧商业街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和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