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2416号
原告: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上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