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503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众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万顺中路111号中央公园S4幢万顺中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众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6592元,申请执行人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3)浙05民终17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