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勋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海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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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0844号
 
原告:西安海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66027974L。
法定代表人:陶家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显强,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勋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F6TN8K。
法定代表人:高小柱,职务不祥。
原告西安海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勋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塑胶地板铺设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名称为商用塑胶地板铺设,涉案工程地点为西安市雁塔区阳阳国际,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 丹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40844号
 
原告:西安海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2566027974L。
    被告:陕西勋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03MA6WF6TN8K。。
原告西安海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勋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
西安海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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