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20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博
书记员 薛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