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小寨支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13民初5581号
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小寨支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驶而消灭。但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现核实涉案票据真实,原告作为涉案票据的合法持有人,虽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而丧失票据权利,但依法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诉讼费应当由原告承担一节,原告虽然有一定的失误,没有按时承兑票据,但被告亦应当依法保障原告的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被告不愿意配合才导致本诉产生,故而诉讼费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5日,出票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收款人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出具了票号为XXXXXXXXXXXX0197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西安小寨支行即本案被告。出票金额为2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5日。 原告持该票据后,没有按时承兑,现已超过到期日。被告表示超过承兑期而拒兑。 上述事实,有承兑汇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小寨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天鲁 人民陪审员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孙延玲
书 记 员  车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