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196号
原告: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配天门大街以南、凤天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峰,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