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6790号
原告: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配天门大街以南、凤天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峰,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经理。
原告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合同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在诉状中称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该合同明显涉及财产给付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合同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两份合同的总标的额为6824万余元,已超过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