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福添来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81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新店湖前大井138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173673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福添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北街道后垅99号,工商登记注册号3509811000146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586号民事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福添来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福添来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建福添来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将被执行人福建福添来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安民初字第6586号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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