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终2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营房里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新店湖前大井13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吴华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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