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利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4执保142号
申请人: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新店湖前大井13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1736732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利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69号3#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69272625N。
法定代表人:陈能依,董事长。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3楼09单元部分、10单元-19单元、物业管理1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81933M。
负责人:***。
申请人原告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利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利嘉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利嘉投资有限公司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福州千年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海
书记员翁樱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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