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205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高继鹏,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
申请人:**,女,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开封瑞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4年8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开封瑞祥置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205执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户志刚
审判员张芳
代理审判员段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