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中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16号
组织机构代码:76782233-3
法定代表人:庞全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开***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73460001
住所地:开封市工农路北段东郊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侯例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中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05执97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中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户志刚
审判员 张 芳
审判员 殷 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