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峰空调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永峰空调服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5民初5318号
申请人:湖南永峰空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66397640XL。
法定代表人:石辉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意民,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1987年出生,住所地湖南省。
申请人湖南永峰空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永峰空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本案被申请人***名下6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永峰空调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