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3民初3855号
原告郑州弘成石材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莆田街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田京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弘成石材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弘成石材养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郑州弘成石材养护有限公司负担562.5元,余额56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王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