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弘成石材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乌鲁木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弘成石材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6民初218号
原告***,女,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乌鲁木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齐界,职务不详。
被告:郑州弘成石材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郑州弘成石材养护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被告乌鲁木齐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弘成石材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1.44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31.4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