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02执209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奥亚石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上坊居委会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弘成石材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圃田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奥亚石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弘成石材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郑州弘成石材养护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烟台奥亚石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大理石结晶剂等价款21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570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1日),以上合计人民币225702元,同时自2016年5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仍按上述利率计付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356元,由郑州弘成石材养护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18年8月3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等材料,回执显示,被执行人已签收,但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8年8月5日和11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权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
3、经本院协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分两次支付了8万元,但剩余案款至今未付。
4、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目前本案已执行案款8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本金1457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6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以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因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申请法院终止本案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童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