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沈方剑、江苏美艺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71号
原告袁文生。
委托代理人***。
被告*方剑。
被告江苏美艺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工业集中区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生诉被告***、江苏美艺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郝洁
审判员杨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